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圓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允真 原 告 廖保順 被 告 宗輝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