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9號原 告 林正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宏即宏發國際貿易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