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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質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陳谷鴻
  •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 原告
    郭枝芬
  • 被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9號原   告 郭枝芬 被   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萬19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8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 ┌────────────────────────────────────────────────────────────┐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存在之債權數額+原告主張不存在之債權數額=(原告陳報之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被告所陳報│ │該股票之收盤價+原告陳報之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被告所陳報該股票之收盤價+原告陳報之精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數×被告所陳報該股票之收盤價)+(原告陳報以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供擔保之債權數額+原告陳報以德昌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股數供擔保之債權數額+原告陳報以精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供擔保之債權數額)=(847,000×15.05+8,000×2│ │0.15+2,000×8.72)+(3,624,000+117,000+15,000)=(12,747,350+161,200+17,440)+3,756,000=12,925,990+3,756,000=│ │16,681,9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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