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質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9號原 告 郭枝芬 被 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萬19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8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 ┌────────────────────────────────────────────────────────────┐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存在之債權數額+原告主張不存在之債權數額=(原告陳報之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被告所陳報│ │該股票之收盤價+原告陳報之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被告所陳報該股票之收盤價+原告陳報之精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數×被告所陳報該股票之收盤價)+(原告陳報以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供擔保之債權數額+原告陳報以德昌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股數供擔保之債權數額+原告陳報以精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供擔保之債權數額)=(847,000×15.05+8,000×2│ │0.15+2,000×8.72)+(3,624,000+117,000+15,000)=(12,747,350+161,200+17,440)+3,756,000=12,925,990+3,756,000=│ │16,681,9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