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陳坤利即全通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44,9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