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3號原 告 黃朝喜 被 告 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葉健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 號裁定參照)。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參照)。本件原告先位請求被告葉健鑫應履行和解協議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撤銷被告間買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法律行為,並請求被告葉健鑫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原告主張對被告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其主張撤銷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之標的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值為62,212,6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高者即62,212,65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21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蘇嬿合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價額 │ 總 計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 │ │(新臺幣) │ ├─┼─────────┼───────┼─────┼───┼───────┼──────┤ │1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8,012 │全 部 │4,566,840元 │ │ │ │297地號土地 │ │ │ │ │62,212,650元│ │ │ │ │ │ │ │ │ ├─┼─────────┼───────┼─────┼───┼───────┤ │ │2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18,675 │全 部 │10,644,750元 │ │ │ │370-1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 │ ├─┼─────────┼───────┼─────┼───┼───────┤ │ │3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13,116 │全 部 │7,476,120 元 │ │ │ │372-11地號土地 │ │ │ │ │ │ ├─┼─────────┼───────┼─────┼───┼───────┤ │ │4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6,159 │全 部 │3,510,630 │ │ │ │423地號土地 │ │ │ │ │ │ ├─┼─────────┼───────┼─────┼───┼───────┤ │ │5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5,010 │全 部 │2,855,700 │ │ │ │424地號土地 │ │ │ │ │ │ ├─┼─────────┼───────┼─────┼───┼───────┤ │ │6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1,057 │全 部 │602,490 │ │ │ │424-2地號土地 │ │ │ │ │ │ ├─┼─────────┼───────┼─────┼───┼───────┤ │ │7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6,779 │全 部 │3,864,030 │ │ │ │424-3地號土地 │ │ │ │ │ │ ├─┼─────────┼───────┼─────┼───┼───────┤ │ │8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10,093 │全 部 │5,753,010 │ │ │ │424-4地號土地 │ │ │ │ │ │ ├─┼─────────┼───────┼─────┼───┼───────┤ │ │9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1,200 │全 部 │684,000 │ │ │ │424-5地號土地 │ │ │ │ │ │ ├─┼─────────┼───────┼─────┼───┼───────┤ │ │10│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5,565 │全 部 │3,172,050 │ │ │ │424-6地號土地 │ │ │ │ │ │ ├─┼─────────┼───────┼─────┼───┼───────┤ │ │11│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3,278 │全 部 │1,868,460 │ │ │ │424-7地號土地 │ │ │ │ │ │ ├─┼─────────┼───────┼─────┼───┼───────┤ │ │12│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3,569 │全 部 │2,034,330 │ │ │ │424-8地號土地 │ │ │ │ │ │ ├─┼─────────┼───────┼─────┼───┼───────┤ │ │13│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4,730 │全 部 │2,696,100 │ │ │ │432 地號土地 │ │ │ │ │ │ ├─┼─────────┼───────┼─────┼───┼───────┤ │ │14│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719 │全 部 │409,830 │ │ │ │432-1 地號土地 │ │ │ │ │ │ ├─┼─────────┼───────┼─────┼───┼───────┤ │ │15│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1,293 │全 部 │737,010 │ │ │ │432-3地號土地 │ │ │ │ │ │ ├─┼─────────┼───────┼─────┼───┼───────┤ │ │16│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6 │全 部 │3,420 │ │ │ │432-14地號土地 │ │ │ │ │ │ ├─┼─────────┼───────┼─────┼───┼───────┤ │ │17│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4,323 │全 部 │2,464,110 │ │ │ │462地號土地 │ │ │ │ │ │ ├─┼─────────┼───────┼─────┼───┼───────┤ │ │18│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7,520 │全 部 │4,286,400 │ │ │ │410-6地號土地 │ │ │ │ │ │ ├─┼─────────┼───────┼─────┼───┼───────┤ │ │19│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70元 │8,041 │全 部 │4,583,370 │ │ │ │433地號土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