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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8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告
世鑫山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達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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