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8號
- 原告
- 世鑫山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達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