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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8號

返還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告
金鴻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鴻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5,7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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