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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5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告
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民
訴訟代理人
郭鴻鑫

上列原告對被告嘉譜營造有限公司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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