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民 訴訟代理人 郭鴻鑫 上列原告對被告嘉譜營造有限公司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