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9號
- 原告
- 周維德
- 原告
- 周維仁
- 原告
- 周維國
- 被告
- 冠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18元(即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