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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告
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啟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6,3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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