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2號
- 原告
- 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安憲
- 原告
- 廣東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賢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8,125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28,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
(二)原告廣東工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額為7,133,945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133,9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