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告
德威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