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林雯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615號裁定參照), 且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