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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號

原告
林雯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615號裁定參照),且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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