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9號
- 原告
- 方月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美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美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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