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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48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告
李月榕
法定代理人
李玉凌
被告
双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3/10000)及其上同段240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之7 房屋(權利範圍為全部),於85年5 月3 日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之抵押權予被告,而擔保物中就土地部分之價值為320,603元(計算式:民國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84,785元×土地面積1,644.0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23/10000=320,60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部分之課稅現值為208,500 元,合計為529,103 元,顯高於擔保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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