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7號
- 原告
- 江俊毅
- 被告
- 鴻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浩
- 被告
- 科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鈺程
- 被告
- 廖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