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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告
江俊毅
被告
鴻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浩
被告
科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程
被告
廖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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