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7號原 告 江俊毅 被 告 鴻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浩 被 告 科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程 被 告 廖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