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3號
- 原告
- 小象清潔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俐汝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棋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 法定代理人
- 周瓈朝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5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