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3號原 告 小象清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俐汝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周瓈朝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5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