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7號
- 原告
- 洪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魏琳珊律師
- 被告
- 羅宗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下稱系爭應有部分)於民國95年3月2日以佳地字第22950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而設定抵押權之系爭應有部分總價額為471,09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少於上開債權額,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1,0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32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應有部分│價額計算(以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課稅現││││比例│值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0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 │1(平方公尺)×3,000(元/平方公尺) │││││×1/3=1,000│├──┼─────────────┼────┼──────────────────┤│ 0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 │287(平方公尺)×3,348(元/平方公尺 │││││)×1/3=320,292│├──┼─────────────┼────┼──────────────────┤│ 03 │臺南市○○區○○段00○號 │ 1/3 │149,800 │├──┼─────────────┴────┴──────────────────┤│合計│ 47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