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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7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告
洪玉玲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被告
羅宗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下稱系爭應有部分)於民國95年3月2日以佳地字第22950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而設定抵押權之系爭應有部分總價額為471,09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少於上開債權額,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1,0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32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應有部分│價額計算(以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課稅現││││比例│值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0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  │1(平方公尺)×3,000(元/平方公尺) │││││×1/3=1,000│├──┼─────────────┼────┼──────────────────┤│ 0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  │287(平方公尺)×3,348(元/平方公尺 │││││)×1/3=320,292│├──┼─────────────┼────┼──────────────────┤│ 03 │臺南市○○區○○段00○號 │ 1/3  │149,800 │├──┼─────────────┴────┴──────────────────┤│合計│ 471,092│└──┴─────────────────────────────────────┘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