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8號原 告 世興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清 被 告 優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沛倫 人 被 告 盧筱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4,04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