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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8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告
世興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清
被告
優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蘇沛倫
被告
被告
盧筱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4,0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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