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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
    鍾順和、潘愷汶

  • 原告
    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潘栢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6號原   告 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愷汶 被   告 潘栢生 戴家麒 吳樂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5255萬08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萬6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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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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