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6號原 告 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愷汶 被 告 潘栢生 戴家麒 吳樂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5255萬08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萬6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