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親字第23號
- 原告
- 趙文絹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璇律師
- 被告
- 連怡晴
- 兼法定代理人
- 連正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否認子女」。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