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1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農嘉禾
- 被告
- 雄傑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士傑
- 被告
- 陳庭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陳庭葳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雄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雄傑公司)先後於民國102年6月26日、103年4月11日、103年6月9日邀同被告林士傑、陳庭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3,400,000元、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5年,借款利息分別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27%計算(現為1.30%+2.27%=3.57%)、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48%計算(現為1.09%+2.48%=3.57%)、原告基準利率(採月調整)加年利率1.32%計算(現為2.32%+1.32%=3.64%),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又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雄傑公司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11日、107年3月9日止,尚積欠本金1,890,179元,又被告林士傑、陳庭葳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雄傑公司、林士傑則以:確有向原告借款,因被惡意倒帳,故資金無法周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陳庭葳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台灣企銀放款利率表、繳款明細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51頁),並為被告雄傑公司、林士傑所自認(見本院卷第100頁),而被告陳庭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雄傑公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1,890,17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林士傑、陳庭葳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已如前述,則被告3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為19,81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號│ 本金餘額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 │ (新臺幣) │ │(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 │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1 │596,778元 │自107年3月27日起至│3.57% │自107年4月28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 │ │日止 │ ├──┼──────┼─────────┼────┼───────────┤ │2 │736,651元 │自107年3月12日起至│3.57% │自107年4月13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 │ │日止 │ ├──┼──────┼─────────┼────┼───────────┤ │3 │556,750元 │自107年3月10日起至│3.64% │自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 │ │日止 │ ├──┼──────┼─────────┴────┴───────────┤ │共計│1,890,179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