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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訴人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被上訴人
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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