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上 訴 人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被上 訴 人 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