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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訴人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被上訴人
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被告即上訴人溢繳裁判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提起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惟被告即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被告即上訴人溢繳之22,438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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