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 上訴人
-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楊飛龍
- 被上訴人
- 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被告即上訴人溢繳裁判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提起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惟被告即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被告即上訴人溢繳之22,438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