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9號原 告 信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86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