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意精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惠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107年度訴字第10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之記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