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郭宏航
- 原告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4號原 告 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梁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3,44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46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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