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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告
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航
被告
永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郭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466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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