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4號原 告 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航 被 告 永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郭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466元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3頁),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