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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
    郭宏航、梁郭秀花

  • 原告
    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梁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4號原   告 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航 被   告 永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郭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466元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3頁),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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