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4號
- 原告
- 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宏航
- 被告
- 永梁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郭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466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