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82號原 告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源 訴訟代理人 馬玉玲 楊琇惠 被 告 台灣友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2 月間向原告訂購貨物1 批,原告業於105 年8 月3 日依約交貨,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價金新臺幣(下同)657,720 元,迄今仍未履行,爰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原告之請求予以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甚明。原告之上開請求既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見本院卷第88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