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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告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源
訴訟代理人
馬玉玲
訴訟代理人
楊琇惠
被告
台灣友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2 月間向原告訂購貨物1 批,原告業於105 年8 月3 日依約交貨,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價金新臺幣(下同)657,720 元,迄今仍未履行,爰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原告之請求予以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甚明。原告之上開請求既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見本院卷第88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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