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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郭信宏

  • 原告
    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益昇即東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4號原   告 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宏 被   告 李益昇即東隆行 李榮昌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原告訴請被告 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有命被告依附件所示應記載事項提出答辯狀必要,及上開期間10日恐有不足,酌定提出期間為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惟被告應將答辯狀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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