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育昇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施素霞 送達代收人 許金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工稼有限 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