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桂蘭即佳軒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