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9號原 告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 被 告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幼珊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