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9號
- 原告
-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雲
- 被告
-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幼珊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