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彭玉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 告 彭玉鳳 訴訟代理人 李信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16,0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240元(計算式:7,600元+2,640元= 10,240元),尚應補繳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