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彭玉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 告 彭玉鳳 訴訟代理人 李信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1,311,7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098元(計算式:7,600元+2,640元+ 858=11,098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