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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施志遠

  • 當事人
    彭玉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 告 彭玉鳳 訴訟代理人 李信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1,311,7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098元(計算式:7,600元+2,640元+ 858=11,098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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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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