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秋明 被 告 陳乃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柒萬零捌佰捌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發善塑膠有限公司(下稱發善公司)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邀同邱秋明、陳乃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及90萬元,合計2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6 年6 月26日起至108 年6 月26日止,利率依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87%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為3.93%);發善公司復於106 年6 月19日邀同邱秋明、陳乃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220 萬元及180 萬元,合計4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6 年6 月26日起至109 年6 月26日止,利率依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43%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為2.49%);以上均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發善公司使用票據因存款不足遭退票,於107 年8 月17日受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目前尚積欠本金合計2,912,656 元未清償,經原告多次催討,均未獲償付。又邱秋明、陳乃綸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12,65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暨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放款撥貸帳號查詢及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明細表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29,90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鈺翰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借款本金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 ├──┼──────┼────────────┼─────────────┤ │1 │394,615元 │自107 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自107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 │ │ │日止按年息3.93%計算。 │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約定│ │ │ │ │利率之10%,超過6 個月者,│ │ │ │ │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 │ ├──┼──────┼────────────┼─────────────┤ │2 │322,867元 │自107 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自107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 │ │ │日止按年息3.93%計算。 │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約定│ │ │ │ │利率之10%,超過6 個月者,│ │ │ │ │按約定利率之20% 計算。 │ ├──┼──────┼────────────┼─────────────┤ │3 │1,207,346元 │自107 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自107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 │ │ │日止按年息2.49%計算。 │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約定│ │ │ │ │利率之10%,超過6 個月者,│ │ │ │ │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 │ ├──┼──────┼────────────┼─────────────┤ │4 │987,828元 │自107 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自107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 │ │ │日止按年息2.49%計算。 │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約定│ │ │ │ │利率之10%,超過6 個月者,│ │ │ │ │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