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莊益華 被 告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秋明 人 被 告 陳乃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零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發善塑膠有限公司(下稱發善塑膠公司)邀同被告邱秋明、陳乃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並簽訂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為限額之保證書,保證被 告發善塑膠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及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之以被告發善塑膠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願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發善塑膠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2筆,積欠原告2,963,69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依票據交換所查詢資料,被告發善塑膠公司已於107年8月17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尚未解除,依約定書第5條第2款之約定,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應負全部清償責任。被告等人迭經催告,均未返還。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債務之責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第19至33頁、第69至75頁),互核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0,403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楊意萱 ┌───────────────────────────────────────────┐ │附表:金額(新臺幣) │ ├─┬──────┬──────┬───────────┬───────────────┤ │編│ 借款金額 │ 積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 ├────┬──────┼───────┬───────┤ │ │ │ │約定利率│利息計算起迄│違期6個月以內 │違期6個月以上 │ │ │ │ │ │日 │,按約定利率10│,按約定利率20│ │ │ │ │ │ │%計算 │%計算 │ ├─┼──────┼──────┼────┼──────┼───────┼───────┤ │1 │1,750,000元 │740,927元 │3.33% │自民國107年8│自民國107年9月│自民國108年3月│ │ │ │ │ │月28日起至清│29日起至民國 │29日起至清償日│ │ │ │ │ │償日止 │108年3月28日止│止 │ ├─┼──────┼──────┼────┼──────┼───────┼───────┤ │2 │5,250,000元 │2,222,768元 │3.33% │自民國107年8│自民國107年9月│自民國108年3月│ │ │ │ │ │月28日起至清│29日起至民國 │29日起至清償日│ │ │ │ │ │償日止 │108年3月28日止│止 │ ├─┼──────┼──────┼────┴──────┴───────┴───────┤ │合│7,000,000元 │2,963,695元 │ │ │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