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楊榮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榮華 楊東魯 陳文君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龍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1,332,43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1,39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