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榮華
- 即被告
- 楊東魯
- 即被告
- 陳文君
-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龍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32,43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