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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18號

請求瑕疵擔保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18號

原告
劉兆裕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告
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海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姜讚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向本院陳明兩造已達成和解,已無訴訟之必要,為此撤回本件訴訟,爰本件應予以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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