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瑕疵擔保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18號原 告 劉兆裕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海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姜讚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向本院陳明兩造已達成和解,已無訴訟之必要,為此撤回本件訴訟,爰本件應予以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