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楊月華
- 原告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秀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6號 原 告 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陳秀桃 臺南市○○區○○街○段00巷00號 陳見利即錢翠蓮之承受訴訟人 陳瑩禎即錢翠蓮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6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關於系爭租賃契約是否已終止及抵銷債權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影響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無理由之關係重大,是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6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中系爭租賃契約是否終止及原告主張抵銷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前開民事案件關於系爭租賃契約是否終止及原告主張抵銷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判斷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102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政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