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泊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昆誼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萬15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