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泊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廖俊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萬15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