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7號原 告 易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然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2,500元(本訴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