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陳谷鴻
- 法定代理人葉紫良、劉椿桃
- 上訴人世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常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上 訴 人 世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紫良 被 上訴人 常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椿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上訴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40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56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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