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號原 告 宏昌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伊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呈鎰金屬工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543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