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范朝棟
- 原告廣盈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 告 廣盈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朝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汶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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