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8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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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范朝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汶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