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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受領標的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 上訴人
    周凱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凱琦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統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光榮間請求受領標的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02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7,241元+建物課稅現值2,461元(1,476,400元/600)=69,7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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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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