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揚光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陞揚光電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429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