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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 原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揚光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陞揚光電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429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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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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