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號原 告 呈鉅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武呈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傅敏臻律師 被 告 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