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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號

原告
呈鉅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王武呈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傅敏臻律師
被   告 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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