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覴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宇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107年度訴字第191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萬2,13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