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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哈樂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宏誠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被告
張恭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2,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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