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哈樂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誠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
- 被告
- 張恭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2,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